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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9月11日)
第 22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