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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9月1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