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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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罷免
( 112年09月11日)
第 39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層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