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 112年09月11日)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編造,因選舉人原戶籍地之村、里行政區域調整致變更者,以調整後之村、里為準。
戶政機關依本法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