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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 112年09月11日)
第 37 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副總統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立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