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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 112年09月11日)
第 4 條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