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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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94年05月27日)
第 8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