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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6月20日)
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併設置,限於同一申請案,同時設置二種以上之殯葬設施者。

前項合併設置共用應有設施者,應就可共用項目及共用後之使用容量,整體規劃設置,並以不降低設施服務品質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