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6月20日)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