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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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6月20日)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成立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
前項基金管理組織應包含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