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
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
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五、法人章程。
六、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法人董(理)事會議決議紀錄。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施設置及啟用之證明文件;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