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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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6月20日)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前項私人墳墓修繕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