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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1年06月20日)
第 34 條
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其使用及管理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