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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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1年06月22日)
第 10 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檢具本設施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清冊。
二、火化爐運轉紀錄。
三、警報資料紀錄。
四、燃料使用紀錄。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保存年限,至少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