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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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1年06月22日)
第 2 條
移動式火化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應具備下列基本設備:
一、進棺設備。
二、具備主燃燒室及第二燃燒室之火化爐。
三、燃料儲存及供應設備。
四、自動燃燒及冷卻設備。
五、供風及排放系統。
六、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七、撿骨及真空灰燼收集設備。
八、自動安全檢查及防護設備。
九、緊急獨立手動操作設備。
十、電腦資訊化管理設備。
十一、運輸設備。
十二、消防設備。
十三、自動監視及錄影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