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殯儀館、火化場經營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本設施: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證明或經營許可證書影本。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設施構造及操作說明書。
五、本設施存放於殯儀館、火化場或碼頭之配置圖及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本設施,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由直轄市、縣(市)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設置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