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 95年12月08日)
第 4 條
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
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
一、國民為內政部。
二、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三、外國人為外交部。

第一項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