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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 96年08月08日)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