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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 96年08月08日)
第 7 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

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