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祭祀公業條例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 96年12月12日)
第 14 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
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
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