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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 96年12月12日)
第 18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