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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 96年12月12日)
第 19 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