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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31 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

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