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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32 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