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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33 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