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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39 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