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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44 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