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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 96年12月12日)
第 45 條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