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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 96年12月12日)
第 9 條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