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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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15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
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
三、保管款儲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