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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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15日)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字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