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04年06月09日)
第 6 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

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