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30日)
第 20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