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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 97年04月30日)
第 4 條
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然人: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營利法人:
(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