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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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 97年07月03日)
第 4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墳墓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