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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97年07月10日)
第 3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