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 101年06月08日)
第 7 條
信託業應依信託資金委託人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業得於興建工程完成發包後,支應百分之三十工程經費;其餘部分於依本辦法規定移轉登記所有權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