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
一、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證明文件。
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一定規模之證明文件。
四、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本金、餘額及運用情形。
五、信託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資金運用範圍。
六、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七、每年度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結算報告書。
八、每雙月份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九、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
十、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十一、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