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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 106年05月23日)
第 10 條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