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如附表,各科採認學分上限為二學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認定或備查者,亦為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並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年內繼續開設。其繼續開設者,應將認定科目與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及授課教師之清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