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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10 條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二、專任禮儀師名冊。
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前項變更,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