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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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報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經營該殯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