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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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後,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依第一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