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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7 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