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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9 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下列資訊公開: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負責人。
三、加入之公會。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公開必要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