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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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業名稱。
殯葬服務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殯葬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