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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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殯葬服務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殯葬服務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殯葬服務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並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