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7 條
殯葬服務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殯葬服務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

殯葬服務業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