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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26日)
第 10 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