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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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106年06月26日)
第 5 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錄影帶,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